安慶市江西商會章程(草案)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安慶市江西商會。
第二條 本會是由江西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安慶投資興辦、經安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自愿發起組成的,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為宗旨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。
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:遵守憲法、法律、法規和國家政策,遵守社會道德風尚,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為宗旨。以促進會員交流、規范會員行為、為會員提供服務、加強兩地經濟交流為主要業務,推動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。
第四條 本會接受安慶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安慶市工商聯的業務指導。
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安慶市。
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:安慶市龍山路依澤小學江西會館內
第二章 業務范圍
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:
(一)協調在安慶企業與企業之間、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系,促進交流合作,發揮橋梁紐帶作用;
(二)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,編輯信息刊物,搜集市場信息,宣傳兩地投資環境,開展業務培訓;
(三)開拓投資融資渠道,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;開展招商引資、經濟考察、展覽展銷、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,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發展;
(四)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,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,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;
(五)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,促進會員誠信經營,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;
(六)接受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項。
第三章 會 員
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構成:本會會員為企業會員,不吸收個人會員。本會會員企業須為江西省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安慶市投資興辦,持有安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“法人營業執照”,最近連續三年無不良經營記錄。
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擁護本會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會的意愿;
(三)持有安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;
(四)連續三年無不良經營記錄。
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:
(一)提出入會申請;
(二)填寫入會申請表;
(三)由理事會審核通過;
(四)發給會員證。
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:
(一)出席會員大會,參加商會活動,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;
(二)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;
(三)提議案權、建議權和監督權;
(四)自由退會。
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:
(一)遵守本會章程;
(二)執行本會的決議;
(三)按規定交納會費;
(四)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;
(五)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;
(六)向本會反映情況,提供有關資料。
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,并交回會員證。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,視為自動退會。
第十四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商會章程,將由本會提出批評、教育;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,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,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條 會員除名由理事會審議后,提交會員大會表決。對會員的除名,須有全體半數以上會員通過方可除名。
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、罷免
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。會員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,依照國家法律、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。
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,其職權是:
(一)決定商會在法律、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;
(二)制訂或修改章程;
(三)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;
(四)制訂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;
(五)選舉或者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(選任制)、理事、監事長;
(六)審議理事會、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、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;
(七)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;
(八)對商會變更、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;
(九)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;
(十)決定終止事宜。
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。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,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。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。
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;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。
第二十條 本會秘書長原則上為專職,由會長提名,會長辦公會議通過后聘任。根據工作需要,也可由副會長兼任,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。
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。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,由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理事組成,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,對會員大會負責。理事會的職權是:
(一)籌備召開會員大會;
(二)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;
(三)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;
(四)決定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理事的繼任和增補;
(五)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
(七)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方案;
(八)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,提議對會員的除名;
(九)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書長;
(七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需有2/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定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理事會應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。
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。理事單位代表因故不能出席,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,委托書中應講明授權的事項。
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;情況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。有1/3以上理事提議應召開理事會。
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長1名,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。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、監督會議程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,監督理事會、會員大會決議情況,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,有權向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。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;
(二)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、罷免,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情況;
(三)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,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、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;
(四)列席理事會會議,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;
(五)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,當會長、副會長、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,要求其予以糾正,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。
第二十五條 商會根據需要可設立會長辦公會議,由會長、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,對理事會負責。在理事會閉會期間,按章程規定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以下職權:
(一)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,報理事會審核;
(二)部署辦事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、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決定;
(四)處理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。
第二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(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)。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過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,并向全體理事公告。
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;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,由會長委托副會長召集和主持。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。
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
(一)貫徹黨的路線、方針、政策,政治素質好;
(二)有較強的組織領導決策和協調能力;
(三)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;
(四)熱心商會工作,具有奉獻精神;
(五)身體健康,思維敏捷,能堅持正常工作;
(六)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;
(七)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;
(八)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。
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秘書長、理事、監事長每屆任期4年。會長任職原則上不超過兩屆,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,報市工商聯、市民政局批準同意后方可續任。
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,如有特殊情況須由副會長、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,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。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領導和主持本會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;
(三)檢查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;
(四)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;
(五)負責本會的財務。
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,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。秘書長為專職,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
(二)組織制定、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;
(三)協調各辦事機構、實體機構開展工作;
(四)提名辦事機構、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,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;
(五)處理其他日常事務;
第五章 資產管理、使用原則
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:
(一)會費;
(二)捐贈、贊助的資金收入;
(三)政府資助;
(四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根據本會的實際情況,制訂會費收取標準與使用管理辦法收取會員會費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,不得在會員中分配。
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。會計不得兼任出納。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,實行會計監督。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,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。
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,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管理。
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主持日常工作的主要負責人之前需接受離任審計,并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。
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、福利待遇,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四十條 本會開展重大活動,如召開會員大會、修改章程、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變更等;舉辦大型活動;發生對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,應及時向業務指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作出書面報告,并自覺接受相關業務指導單位的指導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,須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。
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
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,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。
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。
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,須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,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。
第八章 附則
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后生效。
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商會理事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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